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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明久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耀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