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053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明久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耀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