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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商初字第414号原告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勇,总经理。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树明。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崇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博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94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4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