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苗立山与刘强、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立山,刘强,刘红军,李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苗立山。被告:刘强。被告:刘红军。被告:李翠英,1967年11月29日,磁州镇东槐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立山诉被告刘强、刘红军、李翠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交纳1016元,由原告苗立山负担。审判长 索书宝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