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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苗立山与刘强、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立山,刘强,刘红军,李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苗立山。被告:刘强。被告:刘红军。被告:李翠英,1967年11月29日,磁州镇东槐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立山诉被告刘强、刘红军、李翠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交纳1016元,由原告苗立山负担。审判长  索书宝审判员  张建华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