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冬孟与梅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孟,梅新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70号原告:徐冬孟。被告:梅新方。原告徐冬孟为与被告梅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8月15日,被告梅新方向原告徐冬孟借款20000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2013年9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2013年9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3年9月23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本金5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梅新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徐冬孟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被告梅新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410元,由被告梅新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上官芳芳人民陪审员 叶 淑 红人民陪审员 卞 銮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