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罗某甲,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黄德通,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龚子英,系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甲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德通,被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子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1994年生育第一个女儿罗某乙,××××年××月又生育女儿罗某丙。原被告婚前因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无中生有的怀疑原告,更经常为鸡毛蒜皮的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双方性格分歧意见很大,难以共同生活;彼此经常积怨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至彻底破裂。原告为此也试过同被告沟通,但被告仍我行我素,从不知改。原告从2011年起与被告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罗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十八岁止;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4、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5、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黎某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1、原被告自结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被告努力经营家庭,并没有原告于起诉状提及情况,本来婚姻生活就存在争执分歧,这不等于感情破裂,被告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2、被告曾患有××,极其需要一个完整家庭给予支持,如果判决离婚,会对被告健康造成巨大影响,并且无力照顾两名婚生女儿。综上所述,恳求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黎某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生育女儿罗某乙,于××××年××月生育女儿罗某丙。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不错,原告认为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至彻底破裂,于2015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关于离婚问题。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自己努力经营家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并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罗某丙向本院提交《恳请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申请书》,恳请法院判决罗某甲与黎某不予离婚。关于婚生女儿罗某丙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如果女儿罗某丙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可以抚养女儿,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如果女儿罗某丙不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可以由被告抚养女儿,原告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1500元。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共同抚养女儿罗某丙。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原告主张南村镇罗边村南约大街28号房屋及小汽车一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对该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系经互相了解后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建立起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在处理家庭琐事和家庭关系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家庭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日常生活中的包容、谅解、支持是家庭和睦不可缺少的因素。案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加强沟通,处理好家庭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不宜准予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黎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