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连建与王玉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建,王玉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27号申请执行人:陈连建。委托代理人:施映平。被执行人:王玉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00115号陈连建诉被执行人王玉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执行到14000元。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