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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钦玉与罗琪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钦玉,罗琪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杨钦玉。委托代理人:潘建庭,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琪。原告杨钦玉诉被告罗琪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撤诉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杨钦玉负担。审 判 长 朱益虎审 判 员 刘善国代审判员 祝恒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