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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金涛、李彩玉与魏新娟、民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涛,李彩玉,魏新娟,民安财产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王金涛,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李彩玉,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魏新娟,成年,住高碑店市。被告民安财产保险公司。地址保定天鹅中路178号佳蓬楼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涛、李彩玉与被告魏新娟、民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涛、李彩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涛、李彩玉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涛、李彩玉撤回对被告魏新娟、民安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涛、李彩玉负担。审判员  赵凤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