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恒实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恒实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024号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7号。法定代表人韩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苏州恒实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干将西路686号。法定代表人王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恒实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239元减半收取为1620元,由原告河北山推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晓坤代理审判员 赵小元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远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