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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玉明与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明,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孤商初字第39号原告赵玉明。被告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开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明与被告江苏江星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