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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乜立华诉被告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乜立华,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乜立华,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东风东路高地世纪城小区。被告:高爽,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社员工,住德城区湖滨南路嘉和居小区。被告:高阳,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州市陵城区农业银行员工,住陵城区威灵街210号内14号。被告:陈占飞,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公务员,住德城区乐园街109号院1357号。被告:马增先,女,1970年3月4日出生,回族,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社员工,住德城区铁西南路44号5号院3单元302号。本院在审理乜立华诉被告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乜立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被告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于金双名下鲁NA3Y**号雅阁牌车一辆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乜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于金双名下鲁NA3Y**号雅阁牌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3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高爽、高阳、陈占飞、马增先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永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