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特字第3号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艺清,李友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艺清,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被申请人李友初,男,汉族,193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李艺清要求申请宣告李友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李友初,男,汉族,193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红卫路16号2座2梯301,公民身份号码:××,已婚,申请人是李友初的女儿。申请人认为李友初家族有××史、老人痴呆病史。日常生活中李友初记忆奇差,意识不清,认知力、判决力、分析力异于常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李友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艺清为其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友初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出具意见书,认为李友初临床表现符合“脑梗塞所致智力减退(血管性痴呆)”的诊断。目前处于疾病进展阶段,考虑其辨认、控制能力受疾病影响明显受损,因此,评定李友初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宣告李友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友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艺清为李友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永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绮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