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玻洛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玻洛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一里*号楼1门***室。法定代表人于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凯,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车站二街**号。法定代表人高秀美,经理。上诉人山东玻洛摩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指认的施工项目现被命名为裕鑫家园小区,而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项目名称为新佳苑小区。本案应进一步审查裕鑫家园小区与新佳苑小区之间的关系,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施工的范围及工程造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福涛审 判 员 孙月琴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