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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晓冬诉被告王东风、苏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冬,王东风,苏廷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霍晓冬,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风,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苏廷花,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晓冬诉被告王东风、苏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晓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王东风、苏廷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安惠苑小区F区7号楼4单元7层702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常文柱、谢改珍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文明大道安惠苑小区C区1号楼2单元2层20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霍晓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常文柱、谢改珍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文明大道安惠苑小区C区1号楼2单元2层202号房产(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私11310212**号),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二、查封被告王东风、苏廷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文明大道安惠苑小区F区7号楼4单元7层702号房产(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447**号、安阳市房权证文峰区字第000447**号),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