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王垒垒等四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王垒垒,王洪英,张素娟,宣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代表人王琴,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垒垒。被执行人王洪英。被执行人张素娟。被执行人宣红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垒垒等四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同意被告王垒垒、王洪英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第一期5000元借款,2014年12月25日前偿还第二期5000元借款,2015年1月25日前偿还第三期5000元借款,2015年3、4、5月底前每月各偿还2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将下欠部分借款及利息全部结清,款清息止,被告张素娟、宣红亮负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另替王垒垒垫付案件受理费11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