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斐与孙伶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斐,孙伶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刘斐,男,汉族。被告:孙伶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斐诉被告孙伶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斐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