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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斐与孙伶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斐,孙伶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刘斐,男,汉族。被告:孙伶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斐诉被告孙伶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斐承担。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