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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学平、黄玉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学平,黄玉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0575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学平。被告黄玉凤。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平、黄玉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亚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平、黄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004幢01单元1302室房屋一套,价款385536元。被告采用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方式分九期向原告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当日,两被告支付首期房款154216元(含订金1万元),2012年9月28日、12月30日、2013年5月9日,两被告分三次分别支付28915元。尚欠144575元未能支付。2015年5月11日,两被告支付原告57830元。现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房款867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张学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黄玉凤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原告取得碧桂园凤凰城二期凤鸣苑004幢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由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坐落于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004幢13层,1302室,建筑面积60.17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6407.44元,价款计385536元。该房屋于2014年5月30日前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合同书中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分期付款,即为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详见本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二条(B)方式的约定。第七条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用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该合同书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买受人分期付款(即非银行按揭分期付款),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商品房总房价款的40%给出卖人,即154260元;买受人必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7.5%给出卖人,即28915元;2012年12月30日前、2013年3月30日前、2013年6月30日前、2013年9月30日前、2013年12月30日前、2014年3月30日前、2014年6月30日前,分别支付28915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1万元,房款144216元。两被告按约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房款。第四期房款两被告于2013年5月9日支付,逾期40天。2013年11月4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已到期应缴款通知书,要求两被告支付五期、六期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3月30日,原告取得讼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4年5月26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收房通知书,要求两被告交付房屋。嗣后,两被告未能支付被告价款。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价款14457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计算)。审理中,两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支付原告第五期、第六期房款合计57830元,分别逾期680天、588天。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到期缴款通知书及寄信明细、竣工验收备案表、收楼通知书及寄信明细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2年6月8日,原告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月3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质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四至九期房款,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该房款。合同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应当从2013年3月31日起支付四至九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5年5月13日,两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4648.34元。2015年5月11日,两被告支付原告两期房款,依法应予扣除,故两被告尚欠原告房款86745元应当支付原告。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价款付清之日止,两被告欠房款86745元按日万分之二支付原告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平、黄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款86745元。二、被告张学平、黄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的及后续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14648.34元,(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应付款86745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被告张学平、黄玉凤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张学平、黄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请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行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