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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学,个体工商户,梁山鑫帝钢材直销处业主。被执行人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杨庄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陈保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文学与被执行人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郓城通世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张文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