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岩与王竞飞、张亮、安华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王竞飞,张亮,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65号原告:陈岩,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金宝,昌图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竞飞,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张亮,男,1979年12月7日,汉族,个体户。被告:张亮,男,1979年12月7日,汉族,个体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文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该公司职员。原告陈岩诉被告王竞飞、张亮、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冮雪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岩、被告张亮并代理被告王竞飞、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岩诉称:2014年10月18日9时20分许,王竞飞驾驶辽MEXX**大型普通客车沿3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100M附近停车,乘车人陈岩下车后,王竞飞驾驶辽MEXX**大型普通客车起车时将陈岩刮倒轧伤,造成陈岩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竞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9313.39元、伙食补助费1440元(30元×48天)、护理费4602.24元(95.88元×48天)、误工费1735.20元(36.15元×48天)、交通费600元,合计27690.83元。被告王竞飞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肇事车辆所有人系张亮,本人系张亮雇佣的司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合理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张亮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本人系王竞飞肇事车辆所有人,王竞飞系本人雇佣司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合理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为陈岩垫付医疗费10000元,要求返还。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王竞飞驾驶的肇事车辆辽MEXX**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伙食费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要求过高。诉讼费不承担。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王竞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岩无责任责任。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2、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因此事故在昌图县中心住院治疗48天,经诊断为左足皮肤撕脱伤、右足跖骨骨折等,花药费19313.39元。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3、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交通费6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王竞飞、张亮没有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交通费数额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时间及居住情况,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4、史艳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护理人身份。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王竞飞、张亮提供的证据有:1、驾驶证。证明王竞飞具有驾驶资格。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2、行驶证。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是张亮,挂靠在昌图县北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3、保险单二份。证明王竞飞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为:2014年10月18日9时20分许,王竞飞驾驶被告张亮所有的辽MEXX**大型普通客车沿3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100M附近停车,乘车人陈岩下车后,王竞飞驾驶辽MEXX**大型普通客车起车时将陈岩刮倒轧伤,造成陈岩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竞飞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在昌图县住院治疗48天,经诊断为左足皮肤撕脱伤、右足跖骨骨折等,花药费19313.39元。根据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313.39元、伙食补助费720元(15元×48天)、护理费4602.24元(95.88元×48天)、误工费1735.20元(36.15元×48天)、交通费500元,合计26870.83元。另查,张亮驾驶的肇事车辆辽MEXX**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交强险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被告张亮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本院认为:王竞飞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因原告损失数额未超出保险理赔限额,故被告王竞飞、张亮不承担赔偿责任。张亮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0000元,原告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岩医疗费19313.39元、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4602.24元、误工费1735.2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6870.83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原告陈岩返还被告张亮垫付医疗费1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三、驳回原告陈岩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陈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陈岩负担10元,由被告张亮负担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