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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殷俊、唐燕峰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俊,唐燕峰,孟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殷俊,个体。申请人唐燕峰,农民。申请人孟爱民,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殷俊、唐燕峰、孟爱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经沈家屯镇腰站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唐燕峰从2015年4月16日起每月16日前按月归还申请人殷俊3000元至2017年12月16日,2018年1月16日前再归还5000元。孟爱民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葛。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炜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