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亮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相,农民。曾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美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相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端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陈亮相伙同庞永明、易兵远(均另案处理)驾驶农用车窜到合浦县利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湾分场502区,用电锯砍伐防风桉木3.40立方米,并将所盗桉木装上农用车运到位于合浦县石湾镇石湾中心校后面的一木片厂销售,得赃款2336元。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桉木价值人民币1990元。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陈亮相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合浦县利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相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亮相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庞永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陈某、易某沿、李德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林木被伐调查记录表,采伐地点位置地形图,刑事照片,林木被伐现场调查鉴定书,材积和蓄积换算说明、电子镑码验收单,估价结论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亮相曾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美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相赔偿被害人1000元,取得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端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润生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