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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罡与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物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罡,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物业公司,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1303号原告陈罡,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济南锦威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刚,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物业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雪广,总经理。被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山东省济阳县,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为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罡与被告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物业公司、被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罡因与被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物业公司、被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罡撤回对被告济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物业公司、被告济南融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0元,减半收取9120元,由原告陈罡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人民陪审员  锜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文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