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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闫盟盟与靳燕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闫某,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小龙,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靳某,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