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加苗与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赵加苗,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群,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苗诉被告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加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加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加苗负担。审判员陈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