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兴亮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亮,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云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赵兴亮,水电工。委托代理人张绍洲,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晓雨,该公司职工。被告高云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亮与被告江苏中淮集团有限公司,高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