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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兴亮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亮,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云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赵兴亮,水电工。委托代理人张绍洲,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晓雨,该公司职工。被告高云龙,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亮与被告江苏中淮集团有限公司,高云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