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南通秋元映画广告有限公司、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通秋元映画广告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154-1号原告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游城玫瑰坊B38号。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小炎。被告南通秋元映画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663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职务不详。被告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秋元映画广告有限公司、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原告南通市花都田演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保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