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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巡民一��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邱某某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耒巡民一特字第50号申请人张某,男,2009年5月29���生,汉族,耒阳市人,学龄前儿童。申请人张某,女,2010年4月30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俩申请人祖父),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耒阳市人,农民。申请人张某、张某要求宣告邱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俩申请人父亲张某某因意外事故于2010年6月死亡,其母亲邱某某于2010年8月份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均随其祖父张某某夫妇共同生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邱某某为失踪人。经查,邱某某,女,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农民。邱某某与申请人张某、张某系母子女关系,邱某某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邱某某的公告,法院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邱某某名下无个人财产。本院认为,邱某某离家出走已满二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然下落不明,已符合宣告其失踪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