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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浦源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小平,陈财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异字第8号案外人陈浦源,居民。申请执行人施小平,居民。被执行人陈财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小平与被执行人陈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浦源于2015年5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陈浦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浦源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陈浦源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许振基审判员  黄以文审判员  李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艺玲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