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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辖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祁姗姗诉邵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金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辖初字第00044号祁姗姗,女,1979年10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9********,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宿舍*幢*单元***室。被告邵金华(邵氏涂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该经营部已注销)。委托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原告祁姗姗诉被告邵金华劳动���议纠纷一案,被告邵金华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莉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祁姗姗诉称,2006年4月左右原告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任升辉店面导购员一职,被告一直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6日,公司销售经理到店面盘货交接后,原告就在家休息,直到2015年2月3日,公司经理助理通知原告签署公司单方制作的离职协议书,原告不认同拒绝签字。原告为此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至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加提成2515元、经济补偿金16200元、依法办理失业保险或者补偿失业金14976元。被告邵金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下关��,案件管辖权应属于南京市下关区。原告祁姗姗辩称,被告邵金华住所地是在南京市下关区,但是被告经营的邵氏涂料经营部未注销前的经营场所位于徐州市升辉装饰购物广场A13厅166号,为躲避诉讼,该公司已于2015年2月6日注销,但原告之前一直在徐州市升辉装饰购物广场店面内工作,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们有公司开具的发票、收条、办公人员通讯录等证据。本院审查查明,被告邵金华是已注销的邵氏涂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邵氏涂料经营部于2015年2月6日注销,公司注销前,原告祁姗姗一直在该经营部位于徐州市升辉装饰购物广场A13厅166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导购工作。邵氏涂料经营部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徐州市升辉装饰购物广场A13厅166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邵氏涂料经营部因注销,其注册地地址已不存在。但邵氏涂料经营部未注销前的住所地位于徐州市升辉装饰购物广场A13厅166号,此地址也是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邵金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