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余飞诉汤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飞,汤建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54号原告余飞,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汤建红,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飞与被告汤建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余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汤建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飞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00元,由余飞负担。审 判 长 杨 惠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左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自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