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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某甲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