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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1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