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1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