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文珍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珍,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张文珍,女,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长丰县人,小学文化,清洁工,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48625496-6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社,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珍诉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珍负担。审 判 长 李红丽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邹礼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