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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菊与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11号原告:张菊,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菊诉被告合肥爱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菊负担。审判员  金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