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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陕西万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陕西万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黄某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陕西万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莲湖路一职高东二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风景路。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陕西万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二被告将所欠材料款全部给付清楚,纠纷得到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被告陕西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谭正捷人民陪审员李兰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