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诉陈瑰、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陈瑰,吕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住所地河源市新市区沿江路西边红星路东边东江首府2栋10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蔡建新。被告陈瑰。被告吕云。本院受理原告诉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丘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慧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