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小燕与夏梦林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燕,夏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唐小燕,居民。被执行人夏梦林,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317好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夏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梦林将其基本养老金交付申请人唐小燕。但被执行人夏梦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梦林在广西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的账号为32×××30上的存款6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传松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唐盛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