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蒲陵波与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陵波,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蒲陵波。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律师。被告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朝晖。被告王洪军。原告蒲陵波诉被告四川��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蒲陵波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展急需资金,以被告王洪军名下商铺作为抵押担保,向原告借款78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借款78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仅归还100万元。被告王洪军为被告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请求:1.被告四川南充瑞庆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80万元、利息180,900元,(该利息仅计算至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应支付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借款之日),共计6,980,000元,被告王洪军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系在南充市亿家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亿家理财公司”)作为中介而签订,且由该公司提供合同版式,表明亿家理财公司参与了本案借款。而亿家理财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2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案涉借款与其涉嫌的刑事犯罪行为存在联系。因此,本案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告蒲陵波的起诉。蒲陵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6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 莉审 判 员  龙 燊人民陪审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蒙琼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