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法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姜壹章申请赔偿共同赔偿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壹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普法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姜壹章(曾用名:姜一章、姜乙章),农民。赔偿请求人姜壹章于2015年4月23日以本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本院赔偿执行款106余万元及评估费1万元。本院经审查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后查明: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9日作出(1994)普法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普兰店市夹河镇许家村民委员会返还给原告姜壹章工程款8064.93元,并承担从1975年7月27日起至款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义务,姜壹章于1999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本息79288.25元后,于2008年12月10日对本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请求人姜壹章认为本案还应执行垫付的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评估费1万元、按会计师事务所计算的本息106余万元,不同意本案做结案处理。另查,赔偿请求人姜壹章于2014年2月8日以本院执行(1994)普法民初字第1246号案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普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以其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申请。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因同一执行案件已经请求国家赔偿,被我院驳回,对其再次申请,我院不再进行审查。故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姜壹章的国家赔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