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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