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