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兴与葛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兴,葛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叶兴。被告葛强兵。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和平南路796号。负责人杨圣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兴与被告葛强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86元,依法减半收取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兴承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