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50号原告:马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从某,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