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国峰与代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峰,代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陈国峰,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惠忠颜,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洁,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峰与被告代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峰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峰撤回对代洁的起诉。诉讼费4900元,减收2450元,由陈国峰负担245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