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政,周照华与郑会斌,吴嘉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政,周照华,郑会斌,吴嘉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杨政,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6日,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周照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住重庆市江津市。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会斌,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19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吴嘉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5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政、周照华诉被告郑会斌、吴嘉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政、周照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政、周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原告杨政、周照华负担。审判员 廖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苓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