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879号原告赵某,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光,山西智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贝晶晶,山西智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光、贝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4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离婚后,男方补偿女方贰拾万元,女方现收到拾万元整,剩余拾万元男方2014年11月30日以前付清”。离婚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其内容为”2014年10月9日杨某欠赵某拾万元未付,将在11月30日前向赵某付清”,但是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2224.44元(暂时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共计102224.44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10月9日协议离婚,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离婚后,男方补偿女方贰拾万元,女方现收到拾万元整,剩余拾万元男方2014年11月30日以前付清”。被告杨某于当日给原告赵某出具了欠条一份,”2014年10月9日杨某欠赵某拾万元未付,将在11月30日前向赵某付清”,双方在2014年10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被告杨某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赵某补偿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接受(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1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3日的利息2224.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2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