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骆某某,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75年3月1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华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骆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