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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慧财与朱会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财,朱会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朱慧财,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朱会成,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财诉被告朱会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