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慧财与朱会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财,朱会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朱慧财,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朱会成,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财诉被告朱会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慧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