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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3-1号原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油坊村。法定代表人:高志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新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明得利合成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苓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