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云杰诉被告吴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杰,吴世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212号原告:高云杰,男。委托代理人:王嘉强,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杰诉被告吴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高云杰负担。审 判 长 张 义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