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凤阁与吴佩英、姬翔宇、姬晓飞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姬某某,姬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40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姬某某被申请人姬某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姬某某、姬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1、被申请人吴某某、姬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某某区某某路x号某某广场-xx座第x幢x单元x层xx号房产;2、被申请人姬某二所有的位于某某区某某路x号城市风景都市印象x号楼x幢x单元x室房产。并由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的位于某某区某某路x号某某广场-领海x座第x��x单元x层xx号房(预售许可证号xxxx,合同登记号xxxx)。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姬某二名下的位于某某区某某路x号城市风景都市印象x号楼x幢x单元x室(xxxx区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艳雷 微信公众号“”